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举办婚宴的新郎、新娘补偿死者杨某3000元;同桌吃饭的四名男士补偿死者杨某各1500元。
二原告系死者杨某的父母。杨某系成年人,其在2009年元旦参加了同事的婚宴,在宴席上与同桌的四名男士喝了酒。宴席结束后,有人发现杨某有醉酒症状,同桌吃饭的两名男士将杨某送到其家中交给二原告,杨某于当晚死亡。二原告以同桌吃饭的男士事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以及作为宴席的组织者新郎、新娘对宴席上酗酒的情况不加劝阻和事后防范救治不力,也存在一定过错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上述六人赔偿其各项损失415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死亡后,二原告没有要求对其子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其二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同桌吃饭的四名男士有劝酒的行为,因此,二原告认为其子的死亡系在吃饭时相互劝酒所致的理由不足。且在发现杨某有醉酒症状时,同桌吃饭的男士将其送交给其父母的行为,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和常理,亦尽了合理的注意和照料义务。由于杨某的意外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而新郎、新娘作为婚宴的举办者,四名男士作为和死者杨某同桌饮酒的人,根据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结合上述六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