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 法院判双倍退款

  发布时间:2009-06-05 09:25:42


    近日,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欺诈业主的无良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委托登记费68080元,并赔偿业主购房款68000元。

    原告李某于2008年6月定购了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并依约交纳了10000元定金和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后,被告提出了手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原告补齐手续。2008年9月,被告收下了原告交纳的首付购房款5.8万元和80元委托登记费,并为原告出具购买4-403号房产交纳27.42%首付款6.8万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然而,被告收款后,却把该套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要求原告办理退房手续。原告认为这是一种不讲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且已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的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未能依约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被告就不应收取首付购房款和委托登记费,既然收了款项,说明当时原告还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被告同意继续补办相关手续。后来,被告却在没有提示原告补办手续的证据的情况下,单方以原告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办理贷款的手续为由而解除了该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原告定购的商品房卖给了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第三人,致使双方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无法继续进行,属恶意的违约行为,被告应对此纠纷负全部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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