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涧西区长江东路某网吧上网时,因无钱继续上网,就尾随上网的刘某(女)进入该网吧的女洗手间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胁迫进女厕所后,用胳膊夹住刘某脖子,趁机用手摸刘某胸部,抢走被害人现金150元后,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黄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