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工人、司机与公司经济民警互相勾结,共同贪污。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2008年9月13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李某、高某与洛阳某国有公司经济民警韩某预谋后,由张某驾驶厢式小货车到公司第一装配厂,高某将该厂车间大门打开,让张某、李某二人先后分五次将该车间生铁屑8.64吨装入车厢,将车藏匿于第一装配厂外协库内。后,张某将小货车从韩所值班的公司六号大门开出,将铁屑以每吨3300元予以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与身为国有公司保卫处经济民警的韩某相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窃取国有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韩某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庭审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李某、张某能够积极退赃,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高某、韩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