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青年绑架11岁男孩 勒索钱财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09-06-05 09:36:53


    22岁的王某为谋取钱财,竟然绑架了一名11岁男孩。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西工区某电玩城内,采取哄骗手段将被害人李某骗至西下池村其租住房内,将李某捆绑后,持刀威胁其说出其母亲的电话号码 ,后王某给李某的母亲打电话勒索赎金 5 万元(后降至2万元),要求汇到其提供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内。2月7日晚,王某再次打电话索要赎金时被抓获,李某被当场解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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