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稀老人在野地被野蜂蜇伤,不治而死。老人的孩子将本村及邻村的三名村民告上法庭,请求承担赔偿责任。野蜂蜇死人为何要别人负责?近日,宜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
原告之一委某家住宜阳县董王庄乡一自然村,离村不远的他家玉米地北头一棵大杨树的树梢上长了很大的一个圆球状的胡蜂窝,成群的胡蜂整天围着窝飞舞。但由于蜂窝高,人峰也相安无事。2008年9月20日,同村村民薛某与嵩县闫庄乡村民李某、李某某三人,为了挖胡蜂的幼虫卖钱,将自己“包裹”好后,上树用药物驱赶走了窝中的胡蜂,把这个胡蜂窝连同长着该窝的杨树枝一起锯掉,并放在该杨树下的草丛里,然后,薛某等挖走了胡蜂窝中的胡蜂幼虫,但却把胡蜂窝遗留在现场没有清除, 三人离去后,大量胡蜂又重新回到了该窝中生活。
2008年9月24日上午,委某的母亲康某和外甥女王某途经该蜂窝附近去玉米地边采摘红果时,被该胡蜂窝上成群的胡蜂蜇伤。二人被立即送到洛阳市一家医院救治。77岁高龄的康某因伤势严重,虽抢救11天,花去5.1万余元医疗费用,仍医治无望出院,几小时后死亡。20岁的王某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945元后痊愈出院。事发后,委某与薛某等协商赔偿事宜,薛某等认为他们无责任,拒绝赔偿。于是委某与四个姐妹及外甥女王某作为六原告,将薛某等三人告上法庭。
宜阳县法院莲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三被告在野外采摘蜂窝幼虫时应当充分预见毒蜂的危害性,应当在处理蜂窝时做到干净彻底,防止剩余胡蜂对人的攻击,但本案中被告仅从树上摘下蜂窝取走幼虫后,未将蜂窝消灭或把胡蜂消灭干净,致使胡蜂大量回巢,给事故的发生设下了严重的隐患。受害人康某及王某长期在该地区生活,知道本地段生活有野生胡蜂,在野外劳动时应加强自我保护,避免遭受胡蜂攻击。本案中二人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减轻3被告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薛某等三被告应当每人赔偿原告王某275.68元,每人赔偿原告委某及其四姐妹12706.81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