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讨债公司”索要欠款 挟持债务人构成非法拘禁

  发布时间:2011-03-23 16:17:27


    因长期讨债无果,委托“讨债公司”讨债,绑架债务人索要欠款。近日,嵩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李某某欠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10元。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讨要欠款无果。2008年9月份一天,李某某在路边看到一要账公司的广告,遂与该要账公司联系并达成协议,约定欠款要出后给要账公司提成30%。2008年9月9日下午,要账公司人员根据李某某提供的信息,将张某某挟持到洛阳关林一旅馆,然后通知李某某,李某某赶到该旅馆后与要账公司的人一起向张某某索要欠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3000元,次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某接到张家人的43000元汇款后,将张某某放走。期间,非法拘禁张长达17个小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产品质量缺陷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共计20000元,张某某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长达17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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