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多日抢劫未逞 法院判抢劫罪成立

  发布时间:2011-03-29 11:37:00


    买来枪支藏家中,欲施抢劫未得逞,被判犯罪悔已晚,监狱里面该反省。

    2008年6月中旬,李永在云南打工时,出于买枪支玩的心理以8000元的价格从缅甸购买手枪一支、制式弹药子弹三十余发(后携手枪和子弹返回四川,该手枪经鉴定为枪支)。

    2010年7月上旬,李永通过网上留的电话联系到小亮,并将小亮约到四川某市商谈抢劫事宜,随后一个月李永带着孙兴(后联系上)、小亮三人携手枪、子弹等作案工具在西昌市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因未找到合适目标未实施抢劫。2010年8月初,小亮通过黄雷联系到李敏,李敏称在河南能弄大事。2010年8月底,李敏、李永、小亮到渑池,后目标不合适等原因而未实施抢劫。2010年9月初,李敏带李永、小亮、孙兴、黄雷携带手枪、子弹等作案工具到渑池、义马、济源、伊川等地欲实施抢劫,后因目标不合适等原因而未实施抢劫。2010年9月15日、16日李敏、李永、小亮、孙兴、黄雷携带手枪、子弹、匕首、绳子、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在洛阳涧西谷水一带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后欲对一废品收购站实施抢劫,因五人无人带头、害怕等原因而未实施抢劫。

    涧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李永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李敏、小亮、孙兴、黄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因系犯罪预备,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涧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李永、小亮、李敏、孙兴、黄雷五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五千元到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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