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法院建立诉前调解庭

  发布时间:2009-06-05 11:03:51


    为加强调解工作,涧西区法院建立诉前调解庭,主要进行诉前调解及接受法院的委托调解,并于6月1日正式挂牌运行。同时,涧西法院出台七项措施保证及规范诉前调解庭的工作。

一是实行定员制。经法院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诉前调解庭建立了稳定的组织机构,由区司法局指派三名常驻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庭设立民调中心;由区人事局与区法院联合选聘三名常驻人民陪审员;由法院指派三名退二线法官及反聘五名退休法官;由涧西法院常务副院长主管。

二是实行办公设施专属制。诉前调解庭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由区财政提供独立的办案经费,并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及办案车辆。

三是实行受案范围定向制。诉前调解庭仅受理法律关系明确、证据比较充分的一般民事案件。包括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合同、劳务、医疗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相邻权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及小额经济纠纷案件。

四是实行案件独立编号制。诉前调解庭对交付其调解的案件建立独立的档案,实行独立的案件编号。

五是实行工作报告制。诉前调解庭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在结案时,调解人应当总结调解经验,对案件作出结案报告;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应当出具工作报告,对矛盾焦点、调解难点、风险程度作出说明,并随卷移交审判庭。

六是实行启动调解自愿制。在案件移交诉前调解庭之前,应当经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其同意。

七是实行庭前调解时限制。诉前调解的时间设置为一个月,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可以延长。如期满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中途要求立案,则依法予以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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