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3月5日,汤阴县张来与刘玲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刘玲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6月,张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真刘玲的身份证和姓名被假刘玲在结婚登记时冒用了。
争议焦点:
该案中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理法院无权直接认定张来与“刘玲”的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也就无法受理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婚姻有效,并对原告张来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认定该案当事人的婚姻无效,并裁定驳回原告张来的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说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必须亲自到场,不得代理。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不应当成立为夫妻关系。本案中,既然已经查明原告张来和真刘玲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当认定为无效。这样,原告张来的离婚起诉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法院既然已经受理,就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这样的结果既尊重客观事实、也是严格依法裁判;既是对无辜者真刘玲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无形中也是对原告张来诉求的支持,更是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姓名者——假刘玲的否定和批判。
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这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第八条关于结婚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使无辜者的权利受到侵犯,“始作俑者”假刘玲却逍遥于法外。并且,当原告张来的离婚证据不足时,张来将面临的是法院不准其离婚的判决,且不说原告张来还要继续受到婚姻纠缠的煎熬和拖累,无辜者真刘玲将会继续受到牵连,这既违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与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对于主张人民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案件中当事人结婚登记行为效力的观点,这是机械司法、是形而上学。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能够查明的事实真相应当积极予以认定,而不可以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对该事实进行认定的诉讼,那样,既给当事人平添了麻烦,也给法院增加了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对于主张人民法院无权直接认定结婚登记行为效力的观点,这是形而上学主义,他陷入了机械办案的误区。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于能够查明的事实真相应当积极予以认定,尽量要减少群众的诉累,所谓的“能动性司法”就体现在这里。就本案而言,既然已经查明该结婚登记的主体错误、登记当然无效,就不应当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对该事实进行认定的诉讼,那样,既给当事人平添了麻烦,也给法院增加了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