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法院四项新措施 综合治理“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1-05-13 11:14:40


    近日,伊川县法院召开了执行工作研讨促进会,研讨提升执行工作的策略和措施。会后,制定出四项新措施,全院联动,群策群力,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以保全促执行。在立案阶段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诉讼中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积极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用以上三种手段尽可能多的保全义务人财产,确保案件在审理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执行工作良性开展创造先期条件。

    二是着力提高自动履行率,降低申请执行率。要求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做好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工作,审判部门不能一审了事,要劝导、督促当事人自觉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将各审判部门所作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作为对该部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调动审判部门做好提高自动履行率工作的能动性。

    三是加强执行前督促工作。赋予立案庭执行前督促职能,在立案庭设立执行前督促岗位,由专人负责。接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后,暂不立执行案件,再对被申请人进行一次督促,劝导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是与申请人和解。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的或者无法与申请人和解的,方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四是对小额执行案件一律实行案件款垫付制度。以前仅对生活困难当事人申请的小额案件垫付,今后扩展到所有小额执行案件。争取县财政的支持,再安排小额执行案件垫付周转资金十万元。对执行金额不超过两千元的案件一律通过法院先行垫付案件款的方式,快速结案。此类案件立案当天即转至执行局。执行局经迅速审查案件情况后,在三日内联系申请执行人,用垫付周转资金向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案件标的款,视为结案。垫付后,法院依法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执行回的款项填补垫付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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