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过节放炮仗不择方式、不择地点炸伤他人后,被判决赔偿,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宜阳法院审结,被告人的监护人应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9428元。
2009年1月19日宜阳县一名小学生在街上放鞭炮,看到地上有墨水瓶就想出花样,将炮仗放入瓶中点燃,导致爆炸后飞出的玻璃碎片将在不远处的两岁小孩眼睛被炸伤,辗转治疗花去不少医疗费和护理费。
宜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只有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有监护人承担,而原告只有2岁,监护人带其出玩耍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保证其安全,而其监护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