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伊川县法院在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被告人缓刑时,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KTV、酒吧等高档娱乐场所,否则,如情节严重法院将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1月7日晚,被告人曹某与朋友等三人在酒店KTV唱歌,玩罢在KTV门口,遇见与其朋友有矛盾的该酒吧保安,被告人与其朋友将该保安打伤后驾车逃离现场。伊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其家属又能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可不致危害社会,随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提高缓刑的适用质量,伊川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禁止令”。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伊川法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