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5-25 14:04:33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这是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2011年2月3日,不满 18周岁的陈某驾驶一辆无证的两轮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由于行使偏左,与迎面驶来的另外一辆摩托车相撞,致对方驾驶员刘某受伤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0元(不含先前支付的抢救费和丧葬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交通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予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其适用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对于直接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实现早日回归正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不可替代功能,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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