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法院发出首条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6-02 21:54:07


    5月31日下午,孟津法院对杨某、马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各缓刑一年,同时宣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这是孟津法院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首次向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某晚,郭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刚刚喝完酒的杨某、马某等人闻讯赶到。在某烧烤店前,杨某、马某伙同毛某(另案处理)见到郭某等人,将郭某殴打致伤,之后将郭某拉上桑塔纳轿车拉至洛阳市区某村附近丢弃。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杨某曾两次因酒后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马某也有一次因酒后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庭审中二人还交代曾多次不同程度的酒后闹事。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马某二人酒后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二人的犯罪行为系酒后所为及曾多次酒后闹事的实际情况,为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在做出缓刑判决的同时,依法向二人发出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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