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在一般老百姓眼里应该不算是一个小数目,当朋友急需资金时,小平毫不犹豫把钱借出去,钱借出后朋友不但钱不还而且还玩失踪,无奈之下,小平将自己的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朋友及其朋友爱人归还借款10万元。
2011年1月5日和2011年1月11日,小兵因急需用钱,将一辆轿车交予小平作为质押,分两次自小平处借得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过完春节就把所借的钱还了。2011年春节过后,小兵借故将质押于小平处的轿车开走后,既未与小平联系,也未将借款偿还给小平。无奈,小平将小兵及小兵爱人告上法庭,并申请查封了小兵两口购置房产一套。
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小兵在小平处借款10万元,至今仍未偿还的事实有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小平借款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10万元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小兵的爱人对小兵所欠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三、小兵及其爱人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小兵及其爱人同承担。此款由小兵及其爱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