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首例限制被告人减刑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1-06-08 10:37:39


    5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被告人董现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洛阳中院首例限制被告人减刑的案件公开宣判。

    2011年1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董现营因对本村村民闫某等人在其家中烤火不满,将家中的一口铁锅摔破,其父对其责骂并打其一耳光,被告人董现营就从院里拾起一块砖,朝其父头上猛砸,致其父当场死亡,其母陈某闻讯出来劝阻,又遭董现营持砖砸头面部,后其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其父董某、其母陈某系被人用钝器多次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现营因琐事受到父亲责打就持砖将双亲杀害,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董现营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经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董现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考虑到被告人董现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