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法院四项措施促行政审判案外协调

  发布时间:2011-06-10 11:09:45


    面对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诉求的不断增强,洛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以“重协调,促源头化解”为目标,四项举措促行政审判案外协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承办法官的初步协调。针对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件,首先由承办法官庭前先同被诉行政机关沟通,查明确实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积极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诉求予以受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庭前降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提供相应的保证。                

    二是坚持合议庭庭前、庭审和庭后全程协调。针对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或者对行政许可不服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在确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双方的和解意图,由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综合权衡,积极引导当事人予以沟通,劝导被告或者第三人给原告予以赔偿。

    三是注重县委、政府、法院多方协调。针对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或者单一行政机关难以处理的案件,由法院牵头,请求县委、政府邀请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重点协调或者请求党委、政府组织多个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四是要求在判决中做到判决说理与判后答疑 、判决与司法建议、判后回访与判后执行相结合。要求判决书要注重说理论证,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了解诉讼胜负的原因;要求承办法官做好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明法析理,针对部分案件中存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楚,在判决的同时,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以促其依法行政;要求法官及时进行判后回访,用真情感动当事人,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今年以来,洛宁法院协调处理行政案件9起,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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