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但是肇事方以受害方乘坐超员车辆为由减轻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韩某和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责任,共赔偿受害人各类损失共计3.1万元。
2010年10月28日00时20分,被告韩某驾驶轿车因闯红灯与一轿车相撞,致乘客等5人受伤,其中原告王某伤情较重。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闯红灯信号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乘坐的是超员车辆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超员轿车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故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此交通事故,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韩某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包括原告王某在内的五人受伤,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00元,其余花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以后可就商业三责险另行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未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该部分费用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