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窃取他人信用卡透支套现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20 10:48:13


    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通过透支套现方式使用,构不构成盗窃罪呢?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银行职员鲁某用从一被害人处偷来的信用卡以透支套换现金的形式透支16200元,除去200元手续费,鲁某将透支金额套换成现金16000元取走。案发后鲁某亲属通过公安机关退赔被害人16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通过透支套现方式使用,盗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鲁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鲁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