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溺死亲生女 案后悔悟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21 10:04:56


    酒后因孩子哭闹心烦,将亲生女儿放至水桶溺死,虽然鉴定被告人案发时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但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0年7月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在其妻外出买菜时,独自在家喝酒。因孩子哭闹引起吕某心烦,吕某先用双手将其二女儿掐至口吐白沫后又将其头朝下放进水桶中直至溺死。经鉴定,被告人吕某在案发时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吕某于2010年7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某在案发时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其妻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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