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这是李白《侠客行》的诗句,形容承诺的分量比大山还重,极言诚信的重要。近日,由高新开发区法院执行完毕的一起案件,引起执行法官再次对诚信的思考。
2009年12月,曹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壹份,双方约定由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该市繁华地段88平米的房产以二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曹某当即依约向张某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余款双方约定六个月内支付完毕,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向对方支付该房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四个月后,张某看到该市房价不断飙升,遂向曹某表示不再出售该房,且定金亦未向曹某退还。曹某即将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支付曹某违约金六万元。但张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法律义务。
一个缺失诚信的人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有甚者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是个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信一向是中国人引以为豪的美德,“人无信而不立”。诚实守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信用即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又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还是连接友谊的无形纽带。诚信,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只有诚信,才能让世界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