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没钱,竟然打起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主意。6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自动取款机的案件,被告人范某试图撬开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盗走钱财未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范某因上网没钱,遂携带钢管、匕首、撬棍等作案工具,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黔川路交叉口交通银行文化支行营业厅,将一台5877型自动柜员机撬坏,欲对该自动柜员机实施盗窃,由于自动柜员机有24小时实时监控,并于110联网,范某的行径被迅即通知就近的巡逻人员,范某发现事情败露后逃跑,被巡逻人员追上抓获。经清点,被告人范某实施盗窃时,该柜员机内存放现金8万余元。经鉴定,被损坏的自动柜员机修复需花费为近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自动取款机有可能被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 1千元起论罪;1千至1.5万元为数额较大;1.5万元以上这为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是,数额较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盗窃自动取款机的数额认定,是以盗窃时自动取款机中所存数额为准,而自动取款机中最多时可存款80万,如果这时犯罪分子行窃,就以盗窃80万论处,即便考虑未遂,也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会被课以高额罚金。
犯罪分子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盗窃自动取款机和盗窃其它物品不同,势必要破坏自动取款机,而自动取款机本身就价格不菲,一般的价格都在十万以上,如本案的自动取款机仅修复就需花费5万余元,而这项损失金融机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讨,这样一来,犯罪分子不仅要承受牢狱之灾,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不可能完成的犯罪
世界上第一台自动取款机诞生于1969年,据今已经40多年了,其自身的安防措施也日臻完善。除此之外,科技的进步,人防与技防的结合,使得仅凭几件原始的作案工具就想得逞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曾有犯罪分子用炸药炸开自动取款机仍未得手的报道,这在刑法学上被称为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因此,打自动取款机的主意,除了身陷囹圄之外,更多的是给世人留下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