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养鱼”执行 双方当事人都满意

  发布时间:2011-06-30 16:49:53


    洛阳高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充分领会最新的执行理念,执行的案件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社会效果好的双赢局面。

    申请人马某给被执行人王某打工期间,在拆卸天车过程中不慎发生事故,造成马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经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的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随即对马某的财产进行调查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某属个体工商户,有两台旧的车床搞机械加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将两台旧的车床评估拍卖后,所得偿还申请人,经过了解2台旧的车床也就价值5万元,就意味着申请人的债权将无法全部实现。执行人员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暂时对车床进行查封,允许王某继续使用,用其稳定的收益偿还申请人的债务,这个大胆且符合实际的想法得到当事人双方的共鸣,认为这是个“放水养鱼”的好办法。使双方达到满意,案件很快得到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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