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手机致人伤害 触刑法获得徒刑

  发布时间:2009-06-17 09:01:58


    2009年6月1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要烟不成抢人手机的被告人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5月17日晚22时30分许, 被害人在涧西区牡丹大酒店西侧等人时,被告人侯某、李某(另案处理)将其拦阻并向其要烟,在没有达到目的后,二被告人抢走受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因被害人夺回手机,被告人侯某、李某再次抢夺被害人的手机,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左侧面颊部外伤,下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侯某、李某二人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侯某犯罪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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