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刷银行卡13万余元而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储户承担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3月25日,李某在某银行南昌路营业所办理了一张借记卡,08年12月11日存入15万元,从16日至20日之间,在江西、湖南等地被人多次盗刷窃取8万元,20日下午,李某曾到该营业所取款1万,因疏忽大意并未及时发现取款凭条上存款非正常的减少,并在该凭条上签字,至24日才发现余额5余元也被犯罪份子盗刷殆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和储户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提供完善保护原告存款安全的设备和系统的义务,理应承担因盗刷给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但是储户因疏忽大意,没能及时发现存款被盗且盲目签字,对此后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