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期届满只差八天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洛阳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理赔案

  发布时间:2011-07-13 09:10:03


    一个中年妇女,距保险合同观察期满仅剩8天,却被查出患上癌症,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患病理赔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由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3.6万元。

    姜女士是一个家庭妇女,在其四十八岁生日之际,家人为她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并缴纳了第一年度的保险金7800元,总缴费期10年,基本保险金额40000元,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

    后姜女士发现自己左乳和左腋窝附近有肿块,遂于2009年4月3日到郑大一附院检查,医院怀疑是乳腺癌,并与家属签订快速冰冻切片协议,定于4月6日经过切片出具初步病理报告单后,即行手术切除。手术如期进行,肿瘤被成功切除,4月17日医院出具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报告单,明确诊断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

    出院后,姜女士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绝,理由是合同约定:投保人在180天观察期内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姜女士2009年4月6日的切片病理报告单已诊断为浸润性导管癌,保险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曲指算来,只有172天,距观察期届满还差8天。姜女士认为:切片诊断只是为手术方向和范围作出初步的确定,最终的诊断结果还要依据4月17日医院出具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报告单为准。双方争执不下,姜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医院两次诊断报告结果相同,应认定确诊日期为2009年4月6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姜女士患病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内(172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姜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经过调解,达成上述协议。

连线法官

    洛阳中院民四庭审判员吴爱国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健康类保险都是有观察期的。观察期是指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赔或者部分理赔的。一般说来,普通住院医疗险的观察期是2个月左右,而重大疾病的观察期一般在90天到一年,各保险公司条款上规定的都不一样,不同的观察期,观察期内赔付方式也不一样。

    保险公司设立重大疾病观察期的本意主要是为了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避免其恶意骗保,但综观本案,姜女士显然没有这种恶意,如果仅仅因为几天的差距,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这似乎不够公平。对于保限公司来说,设置180天的观察期虽然没有法定的依据,但它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约的责任。

    和刚性的判决相比,调解则有着更大的冗余度,也更容易使法官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自然的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把风险降到最低,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保险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把自己的产品设计的更合理、更具人性化,也是产业发展的必然。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保险公司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了足够的诚意,毕竟保证自己服务的品质,赢得客户的信任,才是他们最大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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