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女儿挪用资金 父女同时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09-06-15 10:51:43


    李某为了谋取利益,唆使其女儿挪用公司巨款,结果不仅害了女儿,还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2003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女儿(已判刑)在洛阳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保管某小区住宅售房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唆使其女儿挪用售房款共计一百八十万元(1800000元)供个人使用,截至目前尚有一百四十三万五千零一十一元(1435011元)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女儿担任洛阳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出纳的便利,指使吕幸娜挪用其单位售房款现金1800000元供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系共同犯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成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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