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村农民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到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相冲突构成的重婚,需要对事实婚姻予以解除。针对事实婚姻的解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民政部门先补办结婚手续后再办理离婚登记这两种法定程序才能解除,而不能由当事人自动或协议解除。理由如下:1、事实婚姻作为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受《婚姻法》保护,因此,事实婚姻亦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方能解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划分为两类:一类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类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处理原则也有明显的差异。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则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对于同居关系,若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则按婚姻关系处理;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同居关系,并且,人民法院不受理这种同居关系纠纷,只受理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上述规定表明,同居关系可以、并且只能由男女双方自行处理,而事实婚姻则与经过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3、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男女之间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误认为没有登记结婚就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除,他们往往通过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而错误地认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正如经过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长期分居甚至双方协议分手一样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他们之间的不再共同生活同样不能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