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分别赔偿两受害人各种损失23133.1元和13599元。
2011年3月20日零时许,小林、小宝喝过酒去上厕所,回来时因走错门误入刘某家,在刘某家中,刘某与小林、小宝发生争执,刘某随即拿起家中的尖刀朝小林的左脸部、脖子及胸部等要害部位连捅数刀,后又朝小宝捅数刀,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小林、小宝的伤情均为重伤。小林伤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共计23133.1元,小宝伤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共计13599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