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跳床上玩耍受伤上公堂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7-25 16:53:26


    近日,洛阳市吉利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四个儿童在跳跳床上玩耍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薛某最终获得了19000元的赔偿。

    2010年9月4日下午,原告薛某与被告傅某、吕某、仇某等四人(均为10岁左右的儿童)一同到被告周某经营的跳跳床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原告被傅某撞倒,造成右胳膊骨折,后被傅某的爷爷送往医院治疗,傅某伤好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现要求四被告赔偿47000余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四个儿童的监护人及跳跳床的经营者周某均对自己在案件中应负何种责任有了大致认识,庭审后主审法官趁机分别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同时告知原告,应做一定让步,其在案件中有一定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四被告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19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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