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手即被捉 获刑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26 10:07:50


    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宣判的第一起扒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戚某到偃师市农贸市场,对在挑选蔬菜的妇女吕某某行窃,当正从吕某某口袋往外掏钱时被焦某某等人当场抓获,从戚某身上搜出镊子、剪刀等作案工具。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以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要用自己的双手靠劳动致富,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出了修改,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将“扒窃、入户盗窃”加了进来,而且定罪时没有盗窃数额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扒窃是否定罪是以案值1000元为分水岭,扒窃1000元以下的,最重的处罚也仅为行政拘留十五日,扒窃1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对一般的扒窃打击力度很有限,小偷被拘留后再次偷盗,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变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对扒手来说,等待他们的是更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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