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运多舛的小小在四个月时父母分居

  发布时间:2009-06-12 09:44:00


   命运多舛的小小在四个月时父母分居,三岁时父母离异,从未享受过父母双爱的她十岁时突遭横祸死亡。中年丧女,本是人生之一大不幸,然而,在女儿的灵魂尚未得到安息之时,本已离婚的夫妻却因小小死亡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而对簿公堂……

    女儿死亡 离婚母亲的心也会受伤

    多舛的生命突然殒落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1997年,小小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她的出生并没有改变父母之间日益恶化的夫妻关系,当小小刚四个月大的时候,父母就分居了。

    2001年,父母最终还是离婚了,那一年小小才三岁多。在离婚协议中,父母双方协议将小小的监护权给了爸爸。因为爸爸欠外公外婆16000元,于是父母商定这16000元作为小小18岁前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债务由妈妈还给外公外婆,从此以后,年仅三岁的小小没有了妈妈,爸爸重新给小小起了一个新的名字。渐渐得,妈妈的印象也模糊了,她和爸爸相依为命。在爸爸上班的时候,由奶奶在家带她,后来她上学的时候,也是由爸爸接送她上学、放学。她的生活中只有爸爸和奶奶。

    2008年1月的一天,已经10岁的小小在独自放学回家的路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公交车车头撞上,公交车将她撞到另外一辆正在停车上下乘客的公交车尾部。可怜的小小被两辆公交车碰撞挤压受伤后,赶忙送到医院进行紧急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而不治身亡。

小小的死亡对于她的父母来讲无异于睛天霹雳,对于和她长期相依为命生活了十年的父亲来讲,更是悲痛欲绝。

    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撞上小小的公交车因未经审验合格,且不符合技术标准,司机没有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上的公交车因未经审验合格,没有在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上下乘客,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小正常通过马路,不负任何责任。

    无爱的夫妻再发战争

    这场事故的发生,将已经离婚多年的这对夫妻再次联系到了一起,双方见面后又是无何止的争吵和相互的指责。母亲埋怨父亲没有照顾好小小才造成事故的发生,而父亲则认为母亲没有对小小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在争吵中,双方和公交公司进行着有关死亡赔偿问题的商谈,也是在争吵中,双方协议同意由母亲最后送女儿一程,由她亲手为女儿办理了丧葬事宜,并且母亲领取公交公司赔付的丧葬费用。

    后因父母和公交公司就小小的死亡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父亲在没有通知母亲的情况下,单方将公交公司和两名驾驶员共同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的主持下,父亲和公交公司及两名驾驶员共同达成赔偿协议,公交公司在诉讼前已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修车费等自行负担,公交公司因小小的死亡一次性赔偿父亲215500元,其中包括撞上小小的驾驶员应负担的193950元和被撞上小小的驾驶员应负担的21550元。以后,父亲不再以本次诉讼的事由向三被告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请求。协议达成后,父亲收下赔偿款,双方履行完毕。

    然而,当母亲得知父亲私下起诉公交公司,并快速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她愤怒了,她认为这是父亲为了独占小小的赔偿款而实施的计划。

    当即,母亲将父亲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母亲认为作为小小的亲生母亲,她对小小支付了抚养费和教育费,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依法对公交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享有继承的权利,而父亲却未让她参与小小赔偿款的诉讼,也未分给她一分钱。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向她支付因小小死亡而应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赔偿款的一半(即10775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截止上述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女儿已经死亡,早已恩断情绝的夫妻在公堂之上更没有任何顾忌了。似乎女儿死亡所造成的悲伤只有通过和对方的锱铢必较才能得以发泄。

    父亲答辩认为:女儿四个月时双方分居后离婚,母亲放弃了对小小的扶养和监护,在女儿生前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现在女儿不在了,又来要求继承小小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况且该款项是对父亲的精神抚慰,母亲没有和小小共同生活,不应分得任何费用。父亲要求法院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在父母的同意下,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因母亲仍要求得到107750元,而父亲则只同意给付40000元,最终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小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由于公交公司给付的215500元是赔付给父母二人的,该赔偿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定为是小小的遗产。215500元赔偿金由父亲领取后未给母亲,该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小小的母亲应得到精神安抚,由于小小长期由父亲带领抚养,可以适当多分,但父亲认为精神抚慰金是给付其一人的而不予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母亲也是赔付对象,应当得到精神抚慰金,鉴于本案实际情况,雷红分得精神抚慰金25000元较为妥当。最终依法判决父亲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母亲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说法:

    女儿死亡 离婚母亲的心也会受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识上产生以下分歧。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遗产则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纠纷所争议的是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存在、死亡时仍然存在的财产。本案中,公交公司所赔付的215500元在小小生前并不存在,是公交公司对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而依法给予的赔偿款。因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2215500元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的特征,因此,该案也不是继承纠纷,它是受害人近亲属在分配该笔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我国民事案件的侵权纠纷。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应当给予赔偿。因此,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它是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作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因为是生命无价的,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是表现为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是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少。其中,精神痛苦是自然人这一法律主体可能遭受的精神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赔偿是以给付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赔偿形式来使受害人在精神和心理上得到抚慰、侵害人在经济上受到惩罚,同时使其他民事法律主体受到教育。它的目的是向社会表明了一种价值取向,弘扬了法律价值,为人们提供了评判是非的标准。

    虽然原告没有与小小共同生活,也不拥有对小小的监护权,但是这并不影响她因女儿死亡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也不影响其因女儿死亡要求侵害者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原告离婚与否,并不能成为其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障碍。当然,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已经离婚多年,而且被告长期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成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酌情多分这两项赔偿金也是合法合情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