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失态酿灾祸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12 09:42:52


    一对好朋友,久别重逢,把酒言欢,却因饮酒过度,酒后失态,拉朋友未婚妻的手,引发双方撕打,造成朋友双方一受伤一进监。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史某遇到好朋友黄某等人。久别重逢一起到其租房处喝酒,觥筹交错,开怀畅谈。不知不觉,大家进入醉酒状态。期间,被告人史某发现黄某多次拉自己未婚妻的手,心中恼怒,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史某从室内取暖炉上拿起折叠刀将黄某戳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史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史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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