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4月2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洛阳一家电公司因未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一怀孕女职员双倍工资共计9000余元,并为其补交两年零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市某家电公司工作。2007年2月被任楼层经理。2008年1月10日,刘女士休产假三个月。期间,公司仅支付了基本工资1300余元。产假期满后,因身体状况又请假至7月31日,家电公司以刘女士未出勤为由,未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公司上班,从楼层经理调整为售后主管,后又调整为收银员,工资从1500元降至1000元。至此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9月21日,刘女士因家电公司调整其工作不公平,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并补发2006年工作以来的双倍工资共计84000元。11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家电公司报销刘女士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2008年2月至10月双倍工资24000元;家电公司不服,向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一、刘女士休完产假并未向公司请假;二、公司多次通知刘女士签合同被拒绝;三、公司为刘女士购买了生育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应聘到家电公司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规定,家电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家电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2008年2月1日后请假和工作期间,家电公司应支付五个多月双倍工资9000余元;由于家电公司已为刘女士交纳了生育保险,应享受保险待遇。
庭审焦点:双倍罚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具体的情况,本案就较为典型。一、2008年1月1日前,因为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二、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是法律宽限期,不支付双倍工资;三、根据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生育期间,由于公司已经为刘女士交纳了生育保险,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公司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也不适用双倍罚则;四、请假期间,虽然刘女士没有上班,但应当享受基本工资,也适用双倍罚则。
从申请仲裁至今,公司仍未能与刘女士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经过此次诉讼,刘女士与公司已形同水火。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许另外一个诉讼正在等着他们,这恐怕不是他们任何一方所期待的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