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1 16:11:56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万元。

    2009年1月18日袁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009年11月28日19时在伊川县白元乡白元村,吴某某驾驶轿车沿白元村至蔡店乡公路由北向南行至白元村付某家门口时,车前部将同向行人张某、张某某二人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张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逸。2009年11月29日上午吴某某到汝阳县蔡店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事故经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吴某某赔偿张某现死亡补偿金、安葬费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8万元。后二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引发本案之诉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依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合同义务,双方的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并不包括逃逸,因此被告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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