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全部投保费用。
1999年12月25日,张某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年交保费1230元,交费期限为20年。张某某投保后,按照保单每年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230元,缴到2010年度,共缴保费13530元。之后,张某某到某保险公司了解理赔事宜,被告知其曾经患过心脏室性早搏,属带病骗保免赔。双方于2010年5月17日解除了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退还张某某保金7425.66元。原告张某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少退其6072元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动员原告张某某投保时,有义务告知投保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有责任了解和掌握投保人是否曾经患病的相关信息。原告张某某投了康宁终身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退还原告张某某缴纳的保险费用。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