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在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倪西良同志的直接领导下,由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具体组织,在孟津专题组织学习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庭长、副庭长及业务骨干,洛宁、宜阳、新安、孟津、高新、西工、老城、瀍河八个基层法院的主管民事副院长和民庭庭长参加了学习。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学习过程中,首先介绍了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其次,对具体讲解了主要内容:(1)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3)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4)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5)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6)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法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