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新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被告袁某于2009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董某借款12000元,被告邢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邢某和袁某系表亲。2008年5月,袁某因养猪需借款,经邢某介绍,董某借给袁某2万元,言明还款期限一年,邢某代袁某书写了借条,由袁某签名后,董某称与袁某不认识,要求邢某也在借条上签名,邢某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借款到期后,袁某还款8000元由邢某转交,余款袁某未还,董某遂持借条将袁某和邢某诉至法院,以二人共同借款为由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借款,邢某为其介绍,邢某本不应该承担责任,但邢某为袁某代写借条后,经董某要求,又在借条上签名,鉴于董某与袁某不认识的实际情况,邢某在借条上签名应视为为该借款担保,应与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