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带小学生到校外上体育课导致学生摔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驳回受伤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洛阳市某小学三年级一班的学生。2008年10月23日下午,该校三年级一班的全体学生在体育教师的带领下到校园院墙外的道路上慢跑。慢跑中,李某在没有与其他同学接触等外力碰撞的情况下摔倒,碰伤门齿及上下口唇。该校在将李某送往附近的社区医院诊治的同时,也将李某受伤的情况通知到了其父母。李某的家人赶到医院后即将其带到医院诊治。后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自李某碰伤门齿及上下口唇后,到李某提出诉讼前,其家人为医治齿伤已支付了1663.8元的医疗费。司法鉴定机构做出了“李某的后期医疗费用需8400元左右”的《医疗评估意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未成年人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未成年人承担的是教育、管理的职责。本案中,体育教师带领该校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校园院墙外马路上慢跑的目的是热身,即让学生身体各部位的关节得到充分的活动。由学校提交到法院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素质发展成长册》及与李某同一班级的数十名小学生做的部分体育课笔记的内容上看,该校对参加慢跑的学生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李某在慢跑中摔倒受伤应是意外事件,这与学校的体育设施是否完善及该校选择的慢跑道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