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好心给同学介绍工程,并承诺20万元保证金的安全,谁知却被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令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李某向同学支付20万元保证金。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是要好的同学关系。2009年5月2日,李某找到张某说要给张介绍个工程,但要交纳保证金20万元,张某害怕上当受骗,李某说保证没有问题,绝不会让张某受损失。在李某的介绍下,张某与某工程局签订了的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因合作方的项目未能正常开工而导致其土方工程不能进行,其所交纳保证金20万元也未能退回。在此情况下,李某保证在两个月内将张某所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追回,否则愿意把其两套房产过户给张某。后李某未能将保证金要回,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人民币20万元以及利息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原告保证金安全的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协议、承诺的具体内容及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所做出的承诺应当视为为该笔保证金提供了保证担保,双方并没有在相关协议或承诺中约定该保证为一般保证,依法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的保证金无法追回,被告依法应当对此承担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金的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对此项内容进行约定,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此项诉求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