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讨债拒绝交还 委托人诉讼获胜

  发布时间:2011-08-29 16:47:48


    委托他人全权讨要欠款,然而讨债人讨得欠款后却对委托人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委托人诉至法院。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受托人赵某支付3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2007年5月29日,原告王女士与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明确该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王女士支付79425元,并约定了清偿期限。同年9月6日,被告赵某找到王女士,称其有该公司有熟人,可以帮她讨要欠款。王女士因要钱心切,当时就给被告赵某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其全权讨要欠款。此后,王女士多次找被告赵某追问欠款是否讨回,被告总是说欠款尚未要回。王女士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洛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还款,而该公司在答辩时提出2007年10月8日,赵某持委托书从公司取走欠款3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而被告赵某却对王女士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某偿还现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委托被告讨要欠款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被告在获得授权后,持相关手续要回了30000元,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应依法履行返还义务,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自2007年10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获得了本案所涉款项,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支付的问题,但是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财产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此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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