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假身份骗婚骗财,受害女解婚约一波三折

  发布时间:2009-05-04 13:48:41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是否有效?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调解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给予了明确的解答,处理结果是依法调解准予离婚。

    王女士在医院工作,有一段不幸的婚事,已过三十的她,在报纸上登出了征婚启事,并结识了意中人张经理。张经理登记的职业是洛阳市一大型摩托车企业的主管,年长她六岁,给她的印象是为人沉稳,老实可靠。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二人于2007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张先生不但非常顾家,而且对王女士的家人也是殷勤周到,在得知王女士的哥哥已下岗多年后,张先生就在公司为其谋了一个特约经销经理的职务,并说按公司规定每位经销商需缴纳六万元押金,当王女士毫不迟疑的将东挪西借的押金如数奉上后,张先生却是黄鹤一去,杳无音讯,后多方查询无果。在王女士绝望之际,却意外收到了洛阳偃师市公安局的通知。至此,真相大白,张先生根本不是什么大公司主管,而是个前科累累、劣迹斑斑的大骗子,他的真名叫代玉军。就在和王女士交往前后,他以市领导亲属、部队高官亲戚等的名义以代人子女跑军校,代买便宜住房为由,先后行骗四次,骗取金额二十五万余元。更有甚者,早在1983年,他就因为诈骗、伪造公文被判刑七年。2007年底,代玉军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罪犯得到了惩处,正义得到了伸张,本来应该是一个完美的结局,不料对王女士来说却是另外一个烦恼的开始。每当看到和罪犯的结婚证,王女士心里就是说不出来的滋味,她想尽快彻底的抹去这段屈辱的经历。为此,她找到了涧西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的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答复,无法办理,因为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她的婚姻,除此以外,婚姻机关不予受理。王女士的情况是被欺骗而非被胁迫,因而不属于受理范围。王女士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规定,除了重婚、近亲属结婚以及患有不应结婚疾病以外的,法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王女士非要坚持自己的观点,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法官对其进行了多次耐心的释法工作,最终,王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2009年3月,法官带着王女士来到代玉军服刑的监狱,通过开庭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虽然问题解决了,王女士还是百思不得其解,这种以欺诈手段骗取的婚姻怎么不能宣布无效?对此,主审法官也是有话要说。

    法官说法

    公民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只有三种情况:一是要求判决离婚,二是要求撤销婚姻,三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正如本案出现的问题,王女士的情况既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判决离婚就成了王女士的唯一选择,而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对于持假身份证骗取的婚姻是否有效,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还是应该严格依照司法解释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我们理解这种立法设计的初衷应该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真实的人和虚假的身份之间,人本身的意思表示应该更为有效;二是当事人用假身份证结婚,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以逃避婚姻的责任。比如说重婚,一方已婚,但又利用虚假的身份和第三方结婚,如该婚姻无效,其就可逃避重婚罪的制裁。同时,还会引发非婚生子女问题,受害人无法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其它问题。因此确认这种婚姻有效,不但可以避免被恶意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没有规定之漏洞,达到非法之目的,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另外,随着第三代公民身份证的发放,民政机关在结婚登记时,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因此,提高民政机关的审查能力,才能在根本上杜绝这种以虚假的身份骗取婚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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