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刘某及其亲友因贩卖假烟多次市被烟草稽查工作人员李某查获、处理,刘某心中不满,意图报复。
2011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在刘某的指使下,张某、刘某某将李某妻子停放在本市某家属院门口的一辆轿车砸坏,并用汽油烧毁,该车在燃烧过程中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前部引燃。经鉴定:被烧毁的轿车价值为7107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亲属征得其同意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张某2007年12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刘某、刘某某故意非法毁损公民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张某、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刘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张某系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