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嵩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依法判决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该院首例对罪犯适用“禁止令”案件。
嵩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洛嘉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老洛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7公里+850米处,其车前部与对向杨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之后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入沟内东侧麦地中,造成刘某及其车上乘员六人不同程度受伤,乘员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积极施救并主动打电话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方谅解。
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二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办案法官就违反“禁止令”或缓刑考验期内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这一后果,向被告人刘某给予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