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甲、王乙涉嫌抢夺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4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乙骑摩托车带着王甲到洛阳市老城区被害人朱某的废品收购店想以零钱换整钱的名义骗取朱某的钱,王甲进到店内和朱某进行交谈,王乙骑着摩托车在外面接应王甲,后王甲在店内趁朱某不备从朱某的挎包内抢走现金4000元,跑的时候扔下一沓冥币(其中最上面一张为100元假币),王甲从店内跑出去坐上王乙的摩托车后逃跑。案发后,王甲家属退赔给朱某4000元,被害人朱某对王甲、王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在诈骗罪的范围内有共同犯罪故意及共同诈骗的行为,二被告人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从;但是王甲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犯意发生了转化,由诈骗转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由诈骗行为转化为了抢夺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而在店外的王乙对王甲的抢夺行为并不知情,因此王乙不应该对王甲的抢夺行为承担责任,王甲单独构成抢夺罪,王乙构成诈骗罪。王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