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11时30分许,胡某在本市涧西区某小区住宅楼发送保洁广告名片时,趁业主不注意,将其放在卧室窗台上衣服口袋里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575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某量贩储值卡1张(300元)等物。后通过查看电梯内监控录像,胡某在电梯内拿出来看的钱包就是受害人的钱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