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熟人做家装意外受伤 房主选任过失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1-10-08 14:33:00


    9月2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家装引发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件,房主因选任过失赔偿受伤工人各种经济损失2万余元的30%,计7000余元。

    2010年11月,已近45岁的王女士一家终于得到了一套政府给的安置房,由于家里不是很富裕,精装修就免了,但给厨房做个隔断、打个壁柜、给卫生间吊个顶还是必要的,为了省钱,王女士决定自己买料,并让弟弟找两个好木工。很快联系上了弟弟的一个搞装修的熟人赵某,赵某很热心,给联系了李姓和刘姓的两个木匠,不巧李姓木匠有活,就推荐了同姓的一个亲戚,装修就开始了。谁知,干到第二天,李木匠在使用电锯锯柜子底脚时将其左手锯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刘木匠又找了一个帮手干了十天将活干完。王女士给了刘木匠和帮工一人1800元,一人1500元,受伤的李木匠干了两天应得工钱200元由赵某交了住院押金,住院时王女士也交了100元押金。

    受伤后的李木匠住院六天,共花去医疗费4732.9。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为十级。李木匠认为:其是在被王女士、赵某的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赔偿,故将二人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近6万余元。

    王女士未出庭亦未做答辩。赵某辩称:我只是居中介绍,没有得一分钱,也不是给我干活,让我赔偿损失没有道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木匠经赵某介绍到王女士家从事木工工作,李木匠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控制、从属关系,李木匠等人是以自己的技术、劳力为王女士完成装修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一次性获得报酬,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王女士明知李木匠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将其房屋装修的木工工程承揽给其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李木匠使用危险工具时操作不当,安全意识不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木匠称其是受赵某雇佣,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家装不能只图便宜。

    洛阳市涧西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崔丹丹发表了个人的看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选任过失。在本案中,承揽方李木匠没有相关资质,直接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定作人王女士为图便宜,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也应承担选任过失带来的相应责任。

    像李木匠这种没有执照、没有资质、没有场所、不签合同的家装游击队在家装市场上大量存在,由于成本低,价格便宜,受到一部分房主的欢迎。但这些家装游击队,人员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有活聚在一起,完事各奔东西。其间,承揽、雇佣、承包、转包等等情况不一而足。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往往会出现法律关系混乱;安全质量出问题追责找不到人;聚散不定、居无定所取证困难;尤其是出现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时,由于大多没有保险,从而加大了房主的意外风险。因此我们提醒:家装不能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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