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误以为讨要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二年,结果吃了不懂法的亏。6月19日,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于某讨要租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有闲置厂房一座,2006年8月,于某与被告姚某签订租赁协议,将其厂房租赁给姚某搞木器加工使用,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6000元,姚某应于2007年4月付清租金。后姚某到期未付款,于某遂于2009年3月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姚某清偿所欠租金6000元。
诉讼中,姚某称于某曾口头答应要修复围墙,因于某未修复围墙致使其实际未租赁于某厂房。同时于某讨要租金已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于某与姚某签订租赁协议后,双方均应按其条款履行。姚某到期未付租金,于某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姚某主张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于某于2009年3月起诉向姚某主张权利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于某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