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因与同学伊某因琐事发生摩擦,袁某即打通电话将黄某、白某、等人叫到河南省某学校学生宿舍,在袁某的带领下,黄某、白某等人先后对该学生张某、刘某、郑某、于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上述人均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指使他人在学校内随意殴打多名学生,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